公示公告
绵阳市财政局公开征求《绵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办法和节水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2017-12-06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5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办法和四川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7]180号)精神,为推进我市农业水价改革,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指导各县(市、区)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组织起草了《绵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绵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7年12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市财政局农业科。

  联系人:李哲宇

  电子邮箱:103922185@qq.com

  附件:《绵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绵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绵阳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6日

  绵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水价改革,促进农业节约用水,充分调动县市区和广大农民参与农业水价改革的积极性,指导各地建立精准补贴机制,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5号)和《四川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办法》(川财农[2017]1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要按照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精准补贴机制。

  第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各级水利发展资金、水费收入等用于精准补贴,建立多元化的精准补贴机制。

  第四条 各县(市、区)要合理确定水价和用水定额,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定额内用水成本低于运行维护成本的不予补贴。超定额用水、超定额购买水权的不再予以补贴。

  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财力状况,根据作物种植情况分类制定各种作物的补助标准,重点补助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可适当补助。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支持力度,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五条 精准补贴的对象为用水农户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重点补贴种粮农民。精准补贴可先统一补助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再由其分别补助到合作组织成员,具体对象和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六条 各县(市、区)要切实落实精准补贴资金,年度实际落实精准补贴资金占改革实施区域需要落实资金的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力争达到100%。

  第七条 精准补贴资金要核算到用水户。各县(市、区)应及时核查用水户种植结构调整情况,按照补贴标准动态调整补贴资金。补助方案由村组集体或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交县级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

  第八条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精准补贴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绵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水价改革,促进农业节约用水,充分调动县(市、区)和广大农民参与农业水价改革的积极性,指导各地建立节水奖励机制,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5号)和《四川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办法》(川财农[2017]1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要按照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充分调动农民群众节水积极性,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节水奖励机制。

  第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各级水利发展资金、水费收入等用于节水奖励,建立多元化的节水奖励机制。

  第四条 各县(市、区)要合理确定水价和用水定额,对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或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要给予奖励。

  节水奖励补助标准按照节约用水比例确定。要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支持力度。

  第五条 节水奖励的对象为用水农户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当年出售水权的节约用水户、没用耕作种植的农户不予奖励。节水奖励可先统一补助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再由其分别补助到合作组织成员,具体对象和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六条 各县(市、区)要切实落实节水奖励资金,年度实际落实节水奖励资金占改革实施区域需要落实资金的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力争达到100%。

  第七条 节水奖励资金要核算到用水户,补助方案由村组集体或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交县级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

  第八条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节水奖励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